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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修正)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本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当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或章程中,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一年内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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