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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1997年1月7日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变形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地质矿产局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组织协调本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规划;
  (三)负责地质环境和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
  (四)划定全市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报;
  (五)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六)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检查本市各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下同)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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