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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
 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津政发〔1996〕59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就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下列机构继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市建委、市经委、市农委、市科委、市交委、市民委、市教委、市商委、市市容办、市人防办、市交通战备办、市测绘管理办、市规划(土地)局、市房管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工程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边防局、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专利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盐务局、市档案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地热管理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二)中央驻津行政执法机构:天津海监局、海河下游管理局、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天津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分处、天津铁路防疫站、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天津卫生检疫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税务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天津商检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邮电局、天津海关、东港海关、新港海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天津港保税区海关、蓟县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卫生防疫站、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天津市地矿局、天津市地质资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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