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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手续费应主要用于开展代征工作和奖励代征工作做得较好的人员。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_______(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具体代征程序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和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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