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附件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附件3:《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报告表》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委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及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土地)用于个人居住且执行房管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标准:按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土地面积)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市土地共分为六个等级,1-6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3、代征时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于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所征税款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七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度代征税款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费的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