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用[2007]21号)替代)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土地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市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用地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它用地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划拨: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