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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用[2007]21号)替代)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土地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市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用地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它用地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划拨: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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