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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京房地地字[1996]第25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现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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