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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人工鱼池填塘造地的,责令恢复原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前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罚款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决定;超过5000元的,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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