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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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