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个别确有必要举办的评比活动,须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市政府有关主管委办从严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2、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市性或行业性各类评比活动,须经市委或市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加强管理。
3、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4、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和达标活动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如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可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有关规定申请更换。
2、须申请更换小汽车的,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4〕23号)从严审批。
3、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购买新车。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八、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1、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次数,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出国(境)名额,搭车出国(境)。
3、各单位组团出国(境)培训,须经市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立项,其中局级干部在上报立项前须报市业务主管领导核准。凡未履行上述报批程序的,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
4、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资格审定的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司等擅自组织的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5、境外接待出国(境)培训团体的机构,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认定,凡未经评估认定的接待机构,派出单位不能委托其接待,市外办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