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办公厅(室)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缴参加;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食宿接待标准:凡接待外省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0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确需要宴请的,宴请标准不得高于每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
2、各单位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或内部招待所用餐;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会议费管理办法》(京办发〔1996〕35号)中的规定,一般不上白酒。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
3、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接待外宾也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1、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干部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可安装住宅公务电话。
2、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属于政治、生活待遇。凡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
3、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由本人自行交纳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发给补助,包干使用。
4、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准接通国际长途。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各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纠正。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