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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办公厅(室)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缴参加;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食宿接待标准:凡接待外省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0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确需要宴请的,宴请标准不得高于每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
  2、各单位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或内部招待所用餐;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会议费管理办法》(京办发〔1996〕35号)中的规定,一般不上白酒。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
  3、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接待外宾也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1、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干部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可安装住宅公务电话。
  2、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属于政治、生活待遇。凡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
  3、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由本人自行交纳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发给补助,包干使用。
  4、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准接通国际长途。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各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纠正。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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