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7年6月4日 市委常委会通过)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公办楼建设规模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现行机构和市编办批准的编制定员数为依据,按照相应的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分项计算,综合确定。办公室局级干部人均18平方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人均6平方米;会议室人均2.3平方米;办公辅助用房人均1.8平方米;服务用房人均1.4平方米;通用设备机房人均1平方米;车库及自行车库的设置按市规划要求确定,人防工程按人防部门的规定计列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使用自有资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但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机关的办公楼一律报市计委审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或使用市财力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区县局报市计委审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市财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核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4、除正常维修办公楼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经批准新建或购买的办公楼的装修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用国产优质产品;外装修时,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外墙面,宜选用中级装饰面材;内装修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门厅、电梯厅等部位可做中级装修;六层(含六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照明采用普通灯具,重点部位可适当选用中级灯具;家具以满足办公需要为准,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