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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五)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或将泥沙、水泥浆排入排水管沟内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的;
  (四)产权单位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桥梁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其他对道路、桥梁有损害的车辆的;
  (六)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或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的;
  (七)擅自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装泵抽水的;
  (八)擅自修建雨水、污水排放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防洪堤坝、防潮堤岸、河道、排洪道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排水管道上或者城市桥涵设施、防洪设施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五)示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的;
  (六)擅自拆卸、移动道路照明设施或者防洪设施的;
  (七)擅自开挖、占压排水管道的;
  (八)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九)擅自在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在防洪堤坝、防潮堤岸、防洪墙、排洪道上装设机械装卸设备的。
  第四十六条 破坏、盗窃市政设施以及非法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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