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的,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向挖掘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防围设施;
  (三)占道维修、挖掘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登报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临时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四)挖掘施行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有关技术要求将路基回填夯实,恢复路面,保证道路质量,并报请批准单位验收;
  (八)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停止占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以及桥涵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观测、检查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保持桥梁牢固、整洁、完好,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