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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失效]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供水状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年度和季度分别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
  用水单位因歇业、停业而减少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告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给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条 下列情形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一)工程施工;
  (二)园林绿化;
  (三)环境卫生;
  (四)其他需临时用水的。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用水单位自建设施用地下水。
  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应当将取水有关资料文件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用水单位经批准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纳入城市用水计划管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月用水量2000吨以上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申报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下列新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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