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本市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后制定,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