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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以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城市、大中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特殊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外,同一小区内的同类工程已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地震部门分别是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的主管部门,各级地震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及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抗震设防标准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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