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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8日)废止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用于机动车辆行驶的汽油、柴油,一律按照本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包括了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
  第三条 燃油附加费是专门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公路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社会集资或贷款修建的桥梁、公路,从燃油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投资回报或补偿。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油零售企业(加油站)代征燃油附加费。
  第五条 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征稽机构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交通规费征稽局可以在各市、县设置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燃油附加费和其他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依法征费,加强燃油销售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管理以及其它规费的管理;
  (三)与燃油销售单位加强联系,定期了解燃油销售情况,核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四)稽查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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