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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费,严禁乱收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按期向当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缴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其费率为培训收入总额的1%。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学校(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责令其停办,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教练车在进行驾驶训练时无《教练车资格证》或使用无效《教练车资格证》的,处以每辆汽车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每辆其他机动车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并书面通知车籍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补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办理有关手续;
  (三)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教练车资格证》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收缴或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教练车资格证》,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二至四倍的罚款;
  (四)教练车不按规定悬挂教练车标志牌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屡犯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教练车资格证》的处罚;
  (五)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开办培训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2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六)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的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并处停课整顿,整改无效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取消培训资格;
  (七)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限期缴纳,并按日罚缴应缴管理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一年内受四次以上警告的,责令停课整顿;一年内受六次以上警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取消培训资格;
  (九)吊扣或吊销培训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应同时吊扣或吊销全部《教练车资格证》;
  (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应同时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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