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
第八条 教练员在进行驾驶训练时应随车携带《教练车资格证》。
第九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须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凭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当地市、县交通局核发的准考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考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培训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学科、术科、教务科(室);
2.有适应教学的师资力量。每40名学员配备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等理论教员各一名;每8位学员配备驾驶教练员一名;
3.有满足学员学习的交通规则、机动车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车辆构造、保养挂图等教材以及供排除故障、保养实习用的车辆(非教练用)、供拆装的各总成等教学设备、模具;
4.有供教练用的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同时悬挂教练车号牌;
5.有供学员学习的教室、实验室和生活用的食堂、宿舍以及供广场驾驶训练用的场地和停放10台以上教练车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教员、教练员、教练车的配备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执行;
2.有供教学用的教材、部件总成;
3.有供广场驾驶训练用的场地和学科授课用的教室(场地、教室可以租用)。
第十一条 理论教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员、教练员应当作风正派,廉洁从教;
(二)理论教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受过汽车专业技术学校培训,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
(三)教练员必须具有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身体健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指导能力,并具有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教练员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学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只限在本单位内招收自用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