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琼府办[1993]33号 1993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促进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培训质量,根据《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开办的培养训练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简易车、上路行驶的各种拖拉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等,下同)驾驶员的培训学校以及为本单位临时培养训练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班。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设立,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申请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县交通局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内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所在地市、县交通局审查交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和《教练车资格证》,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严格按核定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业务,不得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
第七条 学员学习驾驶的时间不得少于下列驾驶操作时间:
(一)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六十个小时;
(二)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
(三)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
(四)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
(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