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
第四十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任何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进行收益分成式的合作。
第四十二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第四十三条 禁止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限定或干预业务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业务委托上的自由选择。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时,应清理好档案,移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查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三)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规划;
(四)组织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同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交流;
(五)协助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在执行业务中的纠纷;
(六)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协商办法产生,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四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