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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领导本省征兵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市、县、自治县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时间和其他要求。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兵役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的征兵通知,结合本地实际,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并负责完成。
  第十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兵役机关组成。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督促检查优抚政策的落实。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被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教育部门协助做好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输送及输送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征兵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应征

  第十四条 本省实际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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