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行业管理,保障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提供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和水文计算及其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和水文工作场地、设施的保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水文行业的主管机关。水文行业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水文水资源机构负责进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水文水资源机构驻本行政区域水文单位的领导。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水文管理职责。水文行业管理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予以实施。
实施本办法涉及环保、地矿、土地、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职责、且国家和自治区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负责水文管理的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兵团系统水文工作进行管理,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水文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水文水资源机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支。自治区水利、水电基建投资总额中每年应当划出3-5%,中央和国际投资的水利、水电项目资金总额中每年应当划出1-2%,用于水文基本建设;在水资源费、农水费中亦应当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水文工作。
水文水资源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其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专项安排。
第五条 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学研究、专业教育、站队设置和建设等项工作,应当编制水文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