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第六节 录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初步确定拟录用人员,填写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表》,报地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拟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下由地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批准录用的人员,应当发给加盖批准部门录用专用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如有争议,由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由原负责审批的人事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人事主管部门或者用人部门应当对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正式任职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三十八条 笔试合格未被录用的报考者,由地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保留其一年候选资格。在有效期内,用人部门需要补充国家公务员时,可以从取得笔试合格证具有候选资格的人员中,按本办法规定的面试、考核、体检程序,择优录用。
第四章 有关工作与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凡需公众周知或者关系到报考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招考范围、对象等要求,按审批权限,有关人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和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录用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