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依据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特殊考试方法: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普通考试难以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报考者笔试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题。报考人员使用自治区规定的但并非本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应当张榜公布。笔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按一定比例参加面试。
第二十四条 人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部门的特点和职位要求确定面试方法,并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节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应当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依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主要考核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应当通过到被考核者原单位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复审、考核工作,由同级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复审、考核工作,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节 体检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应当到用人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到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的体检结果,应当作为身体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三十条 体检项目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