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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6]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世界银行债务管理,维护自治区对外信誉,保证我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财世字[1995]139号文件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自治区财政厅签署了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议的各项目州(地、市)、县(市)、厅(委、办、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债务人”)。各项目州(地、市)、县(市)的财政局(处)及项目厅(委、办、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计划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债务人代表”)负责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债务人应按转贷协议的要求,精心实施项目,努力降低成本,提高项目效益,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制定还贷方案,切实落实还贷措施,履行所承担世界银行贷款的债务清偿义务。凡世界银行贷款的债务清偿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自治区不安排新的世界银行贷款和其他国外贷款项目。
  第四条 财政厅根据转贷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对债务人逾期未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包括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发出“催还世行欠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发出后一个月内仍未归还的,财政厅可视情况通过预算扣款和其他扣款方式强制清偿。
  第五条 预算扣款的对象是与自治区财政厅有预算拨款关系、所承担世界银行贷款的债务逾期未还的地县(市)财政、部门或单位,预算扣款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对债务人的预算补助、税收返还、专项拨款和其他财政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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