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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出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代表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

  第二十二条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主持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决定或命令,提出撤销的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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