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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

  厂矿企业、国营农牧场职工扫盲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教育者,应予表彰。
  第六条 办学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聘用业余扫盲教师,付给合理报酬。扫盲教师应受全社会的尊重。
  扫盲教师从事扫盲教育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扫盲对象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安排积极参加扫盲学习,在规定的期限内脱盲。扫盲对象无故不参加扫盲学习,要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第八条 扫盲教育应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多种办法进行。
  扫盲识字课本采取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编教材。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免费参加学习,对贫困户中的扫盲对象免费供应课本。参加本民族文字扫盲学习或其他民族文字扫盲学习,参加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经考核合格者,均为脱盲。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和干扰扫盲教育。
  第十条 个人脱盲标准是:使用汉语言文字扫盲的农、牧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应熟记和书写现行文字全部字母,学会拼音,通过扫盲学习,扫盲对象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所属每年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牧区达到95%以上,在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第十一条 达到脱盲标准的扫盲对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并对合格者发给脱盲证书。
  达到扫盲标准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达到扫盲标准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活动,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扫盲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所在地的扫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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