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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严禁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对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采矿者,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矿产资源专管员,业务上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
  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林业管理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贯彻“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助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查和开采

  第九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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