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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油品的质量和计量管理,保证油品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站进行质量保证资格的审查和计量验收。
  第四条 加油站质量保证资格审查和计量的内容包括:
  (一)销售油品应当有供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明。
  (二)贮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三)配备计量检测设施。
  (四)计量器具须强制检定。
  (五)计量员须经培训考核,持有《计量员合格证》。
  (六)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加油站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验收取得《计量合格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后,方可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成品油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条 加油站应具有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油登记制度;
  (二)贮油罐维护保养制度;
  (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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