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专家、教练员以及本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教练员的聘任、上岗及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续聘、解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体育专家和教练员组成的各运动训练项目的技术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训练层次的训练大纲、选材标准和年度考核评估办法,每年对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训练单位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第四章 培养体育人才的奖励
第四十条 在县(区)普通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中学和中、小学体育代表队、体育班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到行署、市重点体校运动队或者直接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队、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优秀运动队的,由选拔单位根据输送对象运动成绩、技术状况等,对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行署、市重点体校、体育中学和体育运动中心训练达到二级以上运动等级或者在全区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队或者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优秀运动队的,由选拔单位对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 在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训练的运动员,输送到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优秀运动队的,由选拔单位对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为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符合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给予体育人才输送贡献奖:
(一)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的;
(二)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输送8名以上运动员的;
(三)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一年内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的。
第四十四条 在县(区)、行署、市业余体校、重点体校、体育中学、体育运动中心、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中、小学体育代表队、体育班以及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中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到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优秀运动队,2年内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名称的,应当由选拔单位从现任教练员获得的奖励总额中抽出15%,分别奖励县(区)、行署、市教练员和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