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训练培养,应当遵循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大运动量的科学训练原则,完善主教练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年训练日不得少于250天,日平均训练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役。每年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不能超过在训运动员总数的15%。优秀运动员非正常退役或者4年内退役的,应当追究其教练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的训练,应当按照国家体委颁布的教学训练大纲实施。全年训练日不得少于180天,日训练不得少于2小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教练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安排进修和考察学习,使各级教练员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的体育最新理论、技术及专业发展动向,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对教练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采取上岗培训、举办或者参加各种短训班、邀请专家讲学等多种形式。培训的时间3年内不少于45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培训登记制度,将教练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内容、档次、考试成绩和论文等登记存档,作为教练员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教练员的选聘,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和全国范围内择优选聘。
  第二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应当具备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业余体校教练员,应当从高等体育院校(系)毕业生或者退役优秀运动员中选聘。每个教练员只能主训一个项目,不得兼项。教练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和试教。试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培训和试教合格,持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体育教育人才是指区内各高等院校、大学、中专、中学、小学的体育教师和体育专业学校的体育技术课教师、体育理论课教师及从事体育宣传、体育出版工作的体育工作者。体育教育人才的培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