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体育管理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建立既懂体育科学管理,又懂体育专业技术、技能的体育管理人才队伍的原则。
第八条 体育裁判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业务培训与比赛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体育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体育竞技人才的选拔、训练、培养、输送(网络)纵向管理体制。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是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训练培养基地,应当根据我区体育优势设置运动训练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各行署、市重点体校、体育中学、体育运动中心,县(区)普通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中学和中、小学体育代表队、体育班是我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备力量的训练培养基地。
(一)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是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高级训练形式(层次);
(二)各行署、市重点体校、体育中学和体育运动中心是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备力量的中级训练形式(层次);
(三)各县(区)普通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中学和中、小学体育代表队、体育班是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初级训练形式(层次)。
各级训练形式(层次)训练项目的设置与布局,应当与自治区体育工作大队优秀运动队所设运动项目对口衔接,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备人才按1:10:100的比例发展。
第十二条 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入队标准从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各行署、市、县(区)重点体校、体育中学、体育运动中心、普通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中、小学体育代表队、体育班中选拔。未经基础训练的运动员不得直接入选优秀运动队。
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入队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一经选拔入队,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4年内不得离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拔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