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6]86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人才培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人才的培养,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人才,是指体育竞技人才,体育教练人才,体育教育人才,体育科技人才,体育管理人才的体育裁判人才。
第三条 体育竞技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培养与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体育人才梯队,逐步完善体育竞技人才的训练及培养体制,使体育竞技人才的培养沿着由初级、中级到高级相互衔接的、良性循环的训练轨道稳步发展。
第四条 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使教练员精通专项运动技术、掌握专项选材和训练方法、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科研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教育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一专多能”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一专”是指精通某一、二个运动项目的技术和理论知识;“多能”是指全面掌握一般常见的多项运动技术和理论知识。
第六条 体育科技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既重视现有专职体育科技人才的培养,又重视大专院校和基层兼职体育科技人才培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