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6]85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和非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的体育场地。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二)负责公共体育场地的筹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体育场地竣工后的注册备案工作;
(四)负责体育场地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体育场地管理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体育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育场地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乡(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银川市应当逐步建有能够承办全国性运动会和国际单项比赛的公共体育场地;
(二)石嘴山市应当逐步建有能够承办自治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的公共体育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