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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8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以引进技术和示范推广为主,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四条 自治区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对解决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 自治区坚持政府、社会团体、公民共同兴办科学技术事业的原则,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服务组织。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自治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活动,共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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