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几个问题的决定
(1996年7月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是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在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 知法是执法、守法、用法的基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不仅要正确理解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而且要熟悉和掌握它的具体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宣传
行政处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和新闻单位,要把
行政处罚法作为“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这部法律施行前,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正式施行后,联系实际,深入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奠定思想基础,造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凡是与
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抓紧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督促和审查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