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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通过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宣布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甘肃省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孙 英
                        1996年10月8日

            甘肃省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震减灾工作,指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各项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地震监测与预报

  第八条 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全省地震观测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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