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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省、市有关规定。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载客、载货,载客应符合载客车型要求。
  (三)车辆停放及行驶线路必须遵守公安、市容、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及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牌、证》。
  (五)随车携带《营运证》,佩戴专用服务标志。
  (六)按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
  (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运输,保证客、货安全。
  (八)保持车体完好无损,车容整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制搭栅帐。
  第八条 鼓励运输经营者公平竞争,乘客和货主可以自由选择承运单位或业户。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强拉抢运、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欺骗货主。
  第九条 各县、区市容、公安管理部门应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就近定点编组,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第十条 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三个月以内)的,由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临时营运证。超过三个月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照章纳税。临时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按临时税率缴纳。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按营业额的1%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它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运输管理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处罚机关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运牌、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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