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修改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三轮车、架子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管理,保证旅客、货主和营运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机动车辆营业性运输的企业、个人(包括联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款并计,以销代算,以运代销等)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行业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事非机动车辆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场地,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个体经营户必须具有必要的作业工具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企业、个人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营运。
(一)企业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本市户籍证明(三轮车除持上述证明外,还须持公安部门发给的三轮车行驶牌照),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四)经营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营运牌、证》及服务标志。
第七条 凡以非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