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保持伊斯兰教传统饮食习惯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以“清真”、“回族”、“穆斯林”、“伊斯兰”名义,按照其传统风俗习惯生产、加工、经营(以下简称经营)的各种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清真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行政部门或民族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族工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卫生和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清真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应由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其他领导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回族等少数民族管理干部;
(二)个体经营者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
(三)肉食企业经营者,其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经营其他清真食品的企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企业经营者的技术人员、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岗位必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从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