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6〕205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市、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云南省审批、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据,各地、各部门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侨办、台办、外经贸厅、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副主任,负责办理省政府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与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的任务是:审批省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省政府授权审批机关上报备案的项目,审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