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好县级综合改革试点
(二十五)赋于试点县(市)享受地州级经济管理权,包括计划、财税、物价、工商、城建、土地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权,报地州主管部门备案。在控编数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分流等方面有自主权。
(二十六)在试点县(市)中选择部分县(市)或乡镇,建立“改革开放试验区”,由省、地有关部门配合县(市)重点抓好,试出成效。近期抓好红河州的“封闭式改革”试点。
(二十七)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的出让效益,留给试点县(市)用于开发建设;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可自定奖励政策,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惠;试点县(市)书记、县(市)长在试点县(市)任职期内,经考核实现了县级综合改革目标并被评选为全省先进县(市)的,省政府给予重奖。
在小城镇建设中,对购买商品房,并有固定职业的外来人员,所在县(市)允许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十八)省、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县(市)采取的改革措施或实行封闭式改革办法,对试点县(市)提出的“18生物工程”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必须是贫困县、乡),农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各部门的单项改革项目、试验课题、示范项目等原则上要安排在试点县(市)。
六、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
(二十九)以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1)将现有科研院所进行分类,从事农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及从事“四大支柱产业”研究的给予重点支持;促进技术开发型科技院所和一部分农业、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进入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一些设置重复、科研开发能力弱、业务方面不明的科研院所实行转向、合并或撤销。(2)对进入企业或改制转型为科技企业的科研院所,三年内事业性质和经费预算管理暂不变,可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待遇和有关政策。(3)试点科研院所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事业费减拨到位的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其纯收入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的比例,自主决定。(4)试点科研院所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及经费、重大科研仪器设置更新、人才培养和引进、中间试验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有关人员赴国外学习考察等,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扶持。(5)试点科研院所可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在执行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经批准后执行;缴纳的增值税中属地方分成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返还给原科研院所。凡减免或返还的税额,全额留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不得计提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院、所长基金等。(6)试点科研院所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