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金融调控。(1)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按照强化信息调研、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三个方面的职能要求,调整地州市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调整二级分行和县支行的机构分布;以政策性金融业务比重大小为标准,适当增设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积极推行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缓解我省流动资金贷款供求矛盾;积极推广商业票据承兑,加快结算改革。(2)拓展金融业务,逐步形成金融机构多元化格局。在若干经济发达的地区设立证券营业部;在地、州、市分批设立省融资中心办事处,在金融体改试点县设代办处;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在有条件的地州设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增设营业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组建、设立多种金融机构及企业财务公司。(3)努力扩大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4)盘活存量,提高信贷资金质量,降低呆帐、呆滞贷款比例。(5)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及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昆明作为金融对外开放城市的作用,除泰国3家银行昆明代表处升为分行外,积极争取欧美、日本的银行在昆明和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泰中双方的金融交往与合作,加强与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区各国中央银行的联系和交往;争取云南省国有商业银行到周边国家设立金融机构。(6)建立运行有序、严格管理、开放高效的金融市场。加快发展云南省证券市场,再组建2至4家证券中介机构;加强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投资指导和信息服务;建立云南省证券交易系统,以证券交易中心为主,在全省经济条件好的地州(市)和边境地区建立附属证券交易机构,大力发展我省投资基金,扩大债券、股票发行规模;丰富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活跃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短期金融市场,充分发挥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牵头的融资中心的作用,建立同业拆借二级交易网络,与全国一级网络相衔接,云南省融资中心在全省各地(州、市)设立办事处,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代办处。完善和发展银行外汇市场。建立外汇同业拆借市场,使我省外汇调剂中心成为上海外汇调剂中心云南分中心。(7)推进保险体制改革,建立产险和寿险相分离的保险体制;发展地方性专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公司等中介机构;积极组建“云南省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公司”。
三、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步伐
(十六)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培育市场中的“第一推动力”作用,进一步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着力培育和规范要素市场,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省内外、国内外相互衔接的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格局。
(十七)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培育,以抓好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城乡集贸市场、中小型市场和商业网点为基础,批发与零售相结合,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相结合,现货与期货市场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功能、多种经济成分和运行方式并存的商品市场网络。积极探索先进的商品交易方式,以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和云南商品交易市场为依托,建立一批大宗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专业市场及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