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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六)鼓励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逐步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责。(1)实施“再就业工程”,按企业消化一块,行业调剂吸收一块,社会承担一块的原则,安置分流下岗人员。对企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营运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政策性亏损单位安置分流下岗人员搞“三产”或多种经营后,不减少原政策性补贴。(2)鼓励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根据情况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3)逐步分离社会职能,分离出来的学校、医院等要面向社会,逐步交由政府管理。经费以分离的当年企业实际支出为基数,逐年递减,5年后与企业脱钩。
  (七)昆明市作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应根据国发〔1996〕17号文件精神,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全省企业改革探索经验。
  (八)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要通过企业改制、产权重组、企业兼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等措施,组建10个左右的省级大公司、大集团。(1)结合我省“九五”期间培育和建立一批国有经济的骨干队伍的要求,已列入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集团公司纳入省100户重点改革企业范畴。(2)对国家重点扶持和省级大公司、大集团,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授权的资产享有占有、支配和处置权。国有资产收益通过财政列支,从1996年起,5年内全部返还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3)鼓励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申办财务公司。(4)支持集团公司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外经济合作权和劳务输出权、境外投资权,或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标、对外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公司到境外设办事处、经销点和投资设厂。(5)支持集团公司和优势企业通过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加快发展。经银行核查批准,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所欠银行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可以免收其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停息2年,固定资产贷款停息3年;被兼并企业仍为独立法人的,其上缴所得税超过原企业上缴的部分,3年内返还给兼并方,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6)被兼并企业原先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价值评估显化后,划拨给兼并方,但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支持集团公司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集团公司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新产品试制计划可优先安排纳入省的计划并争取纳入国家计划。(7)参照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做法,从1996年起,连续3年把上缴所得税的15%通过财政返还给上缴的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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