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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1996〕175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实现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决定对我省经济体制改革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一)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股份制改制。本世纪内,前三年进一步进行试点,各地区、各企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后两年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昆明市要走在前面。
  (二)采取多种办法解决企业资金损失及不良债务。
  (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货款损失,申报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未冲销之前,可暂停息挂帐。(2)1994年底前的亏损挂帐,属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5年内用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三)建立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改善资产结构。(1)对确需重点支持的企业,由于债务过重,无偿付能力的,欠财政债务,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参股入股等形式,转增国家资本金。(2)企业间债务,经协商可依法将债权转股权;也可转给投资主体,成为他们对企业的投资或股份。(3)对流动负债较高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作为国家投资或国家股份。
  (四)鼓励企业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减轻债务负担。(1)企业经出资者批准可出让部分产权,用于清债。(2)城区企业易地改造,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开发所得,除上缴国家税费部分外,用于追加国家资本金或清债。(3)极个别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先划出部分有效资产重组新企业,相应承担部分债务,原企业依法破产。(4)企业职工可出资购买本企业资产或投资参股。
  (五)鼓励企业利用外资盘活资产,减轻债务。(1)不需国家控股的企业,允许外商收购或控股,可争取在境外上市。(2)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3)企业经批准向外商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所得,除上缴国家税费部分外,用于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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