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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6]160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补充规定

  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和加快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改善环境,推动新一轮横向经济联合上规模、上水平,在继续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同时,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升格为正厅级单位。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原则上设立专门的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不具备单设条件的,要指定一个综合部门增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负责经协工作。省属厅局亦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经协工作。
  第二条 “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拿出3000万元,建立1.5亿元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重大联合协作项目贷款的贴息或扶持效益好的联合协作项目。
  第三条 外省在本省注册兴办的联营、合作和股份制企业,除享受省内企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外,按投入资金所占比例,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外省投资者。
  第四条 外省企业在我省兼并亏损企业并单独核算的;在我省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亏损企业的,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第五条 外省在本省独资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出口创汇产品超过总产值50%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所得税前三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减半返还。
  第六条 我省企事业单位向省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可报经同级财政批准,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第七条 外省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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