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改的项目,中方企业以现有存量资产或现金投资的,在自筹30% ̄50%资本金的前提下,银行应积极帮助解决中方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第八条 加强省政府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涉及引进外资工作的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订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抽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完善省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中心”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及章程的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图章管到底,并搞好项目的招商宣传工作,加强对外资企业投产经营后的服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由省编委下达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财政厅拨款,挂靠省财政办公厅。
各地、州(市)和外资企业较多的县(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成立引进外资工作机构或“中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由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参加,在省计委建立全省“九五”期间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十条 金融部门要在边境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办理(或代理)外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九五”期间,由省人民银行协调省内各商业银行,根据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金融部门要发挥昆明金融对外开放城市的作用,力争引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扩大引进外资的渠道和规模。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省台办、侨办、商会、中资在外企业和国外云南籍知名人士的作用,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
第十四条 凡为本省引进外资和技术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省政府将进行表彰。在全部资金到位或技术确有效益的前提下,经与外资投入方或技术转让方商定,由受益单位或外方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金,或按受益单位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
第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应提高引资工作的服务质量,简化审批手续,公开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文件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涉外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要实行公开承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