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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1996〕176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云南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云南的地缘优势,我们要抓住中央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深化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式,把我省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实施“九五”和2010年的对外开放目标。为此,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九五”期间,省财政建立出口发展专项基金,逐年安排,到2000年达到2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条 “九五”期间,省财政建立引进技术风险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到2000年达到1亿元,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支持老企业嫁接改造。
  第三条 “九五”期间,由省财政对省级外经贸公司以1995年缴纳所得税实绩为基数,实行超基数新增所得税返还的办法,以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各地、州、市所属外经贸公司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四条 “九五”期间,由省人行协调每年安排贷款1亿元,用于支持效益好、对外影响大、启动资金不足的省内企业对国外的工程承包项目。
  第五条 “九五”期间,为开拓国际市场,合理设置海外窗口公司,由省财政视情况,给予到国外设置窗口公司的企业适当补助。
  第六条 外商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的县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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